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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24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完整計畫表
民航特考113/2024年招考訊息已公告,最新考試資訊已整理於本文,包含考試日期/報名日期、招考類組、錄取名額、考試資格與年齡學歷限制、考試科目、簡章下載等重要資訊,請各位有意參與本次民航特考113/2024年的考生們千萬別錯過。
民航特考113/2024年報名日期
自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起至 113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民航特考113/2024年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
1.筆試:113 年 9 月 7 日(星期六)至 9 月 8 日(星期日)。
2.第一試英語會話:113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
(二)第二試口試:
預定於 113 年 12 月 15 日(星期日)舉行,實際舉行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民航特考113/2024年資格條件與學歷年齡限制
(一)應考年齡
1. 飛航管制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即民國78
年5月27日以後至民國95年9月6日以前出生者)。
2. 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即民國68年5月27日以後至民國95年9月6日以前出生者)。
3.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即民國58年5月27日以後至民國95年9月6日以前出生者)。
4. 航務管理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民國95年9月6日以
前出生者)。
(二)應考資格符合前揭年齡,並具附件 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科別考試。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四)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附件 3:應考資格表
等別 | 科別 | 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 | 飛航管制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飛航諮詢 | ||
航空通信 | ||
飛航檢查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 明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航空駕駛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 明、大型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及大型航空器飛航年資七年。 前項所稱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所出具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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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務管理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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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檢查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及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工作年資達五年。 前項所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所出具之證明。 |
民航特考113/2024年錄取名額統計表
等別 | 科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三等考試 | 飛航管制 | 33 |
飛航諮詢 | 4 | |
航空通信 | 1 | |
航務管理 | 5 | |
飛航檢查 | 1 | |
適航檢查 | 2 |
民航特考113/2024年考試科目
等別 | 科別 | 應試科目 |
三等考試 | 飛航管制 | 1.國文(作文與測 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民用航空法 4.英文 5.航空氣象學 6.航空運輸 7.英語會話 |
飛航諮詢 | 1.國文(作文與測 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民用航空法 4.英文 5.航空氣象學 6.資料處理 7.英語會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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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通信 | 1.國文(作文與測 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民用航空法 4.英文 5.通信原理 6.計算機概論 7.英語會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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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務管理 | 1.國文(作文與測 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民用航空法 4.英文 5.航空安全管理 6.運輸學 7.英語會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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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檢查 | 1.國文(作文與測 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飛航作業規則 4.航空資訊專業知識 5.英文 6.航空航行學 7.飛機飛行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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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檢查 | 1.國文(作文與測 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適航作業規則 4.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 5.英文 6.航空電子 7.飛行原理 |
民航特考113/2024年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說明
等別 | 科別 | 服務單位及地點 | 工作內容 |
三等考試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1.機場管制塔臺:以目視管制航空器飛行計畫許可頒發、地面交通管制與機場交通管制作業。 2.區域非雷達:處理有關飛行資料傳遞、航機隔離安排與程序管制。 3.雷達管制:以航管自動化系統及無線電通信提供有關航機間隔離及順序安排之飛航服務。 4.其他如運用無線電通信設備、監視及助導裝備、飛航事件通報及緊急事件處置等。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1.負責提供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計畫、飛航公告及航空氣象等之飛航情報。 2.與國際飛航情報單位交換各項動態與靜態資訊。 3.在臺北、桃園、高雄等機場之飛航諮詢臺等地點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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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1.固定通信服務:使用「飛航訊息處理系統」(AMHS)係負責處理本區及對外各類航空電報傳送及交換作業,該系統作業涉及電路參數設定、電報通信監控及代轉鄰區電報等; 2.行動通信服務:以高頻(HF)達成陸空通信服務,為能完整提供航機所需資訊及轉傳相關資訊。 3.飛航資料監控:確保管制員即時收到管制作業所需各項航空電報,包括飛航計畫、飛航公告及氣象電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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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站 | 1.航班管理:離到場時間登錄、審核定期班機延誤取消報、受理不定期班機飛航申請、停機位調度。 2.場面作業管制與巡檢:人員車輛管制、航空噪音管制、設施巡檢、機坪作業與施工巡檢、野生動物防制、障礙物查報、有礙飛安物體及無人機之查報。 3.災害應變: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地面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4.辦理機場安全管理系統:受理危害通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研擬風險降低策略、風險降低情形追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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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2.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3.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4.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5.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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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2.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3.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4.飛航作業、航空器之適航維修管理作業檢查。 5.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6.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
民航特考113/2024年應考須知下載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13140
以上民航特考考試資訊僅供各位考生參考,詳細招考資訊請以正式簡章及考選部公告資訊為準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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